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22
一、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林权证办理
三、申报资料、设置依据、办理程序及时限
1、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
2、办理程序
(1)申请
由林权权利人提出对林地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原有林权变更、注销的申请。在提出申请时林权权利人应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2)勘测
受理申请后,林权登记人员在林权申请人和相邻林权权利人的参与下,对已申请林权进行实地核实。核定林地四至边界和绘制位置图,申请人和有关相邻权利人签字确认。登记面积以查验核实水平面积为准。
(3)审查
经实地勘测后,由所在社区、村、乡(镇)进行审查,签注意见,报县林业局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4)公告
经审查合格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凡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存在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
(5)登记发证
经公告无异议的,准予发放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申报材料
(1)林权申请表
(2)林权申请人身份证明
(3)林权权利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国土使用证、造林协议、转让合同,其他有关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4、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公告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发证。
5、工本费:每证5元。
凡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时,收取工本费。对已取得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有林权证上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时,不收费。